(川教〔2004〕 295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2、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二0 0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二、体检要求
1、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名单见附3)负责进行。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安排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承担主检工作,并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得交申请人自带。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的,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只限单科复查,并使用原体检表。复查时应指派专人陪同。承担复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原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应在诊断证明书上详细注明复查结果。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得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健康状况的依据。
4、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查的项目要认真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检查的结果一律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更涂改。确需更改的,应在原结果意见的横腰上划一条横线,使原来的意见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重新写上更改的结果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有关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使用规范医学术语填写。
5、主检医师应在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体检结论栏内。医疗机构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确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领回《体检表》。
6、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和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研究解决体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好体检的各个环节,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体检合格证明者,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申请资格,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如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权取消其体检资格。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2007年取消此条款)
2.面部畸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3.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疤痕、白癫风、黑色素痣及其他面部皮肤病。
4.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5.胸廓明显畸形,脊柱严重侧弯超过4厘米、前凸或前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肌肉萎缩,肌力二级以下者。肢体有明显残缺,影响功能者,如短臂畸形、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二、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 视为不合格。
1.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其它视为不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肝硬化、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
3.各种性传播疾病。
4.高血压病且伴有下列器官损害表现之一者。
(1)左室肥厚(X线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
(2)眼底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狭窄、微蛋白尿和(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Cr>133umol/L)。
(3)动脉粥样硬化斑块(颈动脉、主动脉、髂动脉和股动脉)的超声和放射学证据。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病史或现症精神分裂症、严重抑郁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
6.严重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等。
7.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并伴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增大或右心功能不全者。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8.慢性肾小球肾炎、肾功能不全者。
9.各种内分泌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伴有并发症致影响承担教学工作者。
10.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
11.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12.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两耳语听力均低于2米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学前教育、音乐学教育。
13.双眼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1000度者;一眼失明,另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者;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者。
患有严重病理性眼球突出,严重眼疾如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等疾病,视神经疾病影响视力(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4.色觉异常者不能从事以下教学工作:美术、化工、学前教育、医学等专业(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
15.血管闭塞性脉管炎、慢性骨髓炎、严重下肢静脉曲张、类风湿性脊柱强直。
16.重度腋臭、纹身者。
17.未纳入本指导意见的其他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编辑:四川省教师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