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资〔2010〕6号)
各市州教育局:
按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保健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要求,现将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转发到各区(县)教育局。
各级认定机构要认真按《通知》要求执行,及时通过各种新闻、网络平台对外公布,各市州教育局要在认定过程中加强督导和检查,保证《通知》切实贯彻落实。
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教资字〔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已于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要求各地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请各地根据《办法》要求,对现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加以修订并公布执行。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0年12月7日
编辑:四川省教师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