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10〕26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经研究,并商省卫生厅,现对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条款做出以下调整:
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川教〔2004〕295号)中附件2《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二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视为不合格”,第二款:“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的条款,调整为:“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外)”。
此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其他条款不变。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编辑:四川省教师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