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07〕102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近年来对《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川教[2004]295号)的实际执行情况,现对有关条款做出以下调整:
一、取消《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一条第一款:“男子身低于高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的规定。对于教师入职身高要求,由录用教师单位在报考人员中择优确定。
二、除上述条款取消外,对于教师资格相关体检要求仍按《川教〔2004〕295号》文件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编辑:四川省教师发展中心】